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程序 > 项目征地程序 >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5 15: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科学、和谐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指纳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工程。

  第三条 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能

  第四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委会)是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决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决定事项,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总体计划的编制,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并组织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受市南水北调办的委托,作为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法人;主要承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北京质量监督站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章 建设程序基本要求

  第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严格执行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工程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确需进行修改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接受市南水北调办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人员结构合理,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依据有关法规、规划等,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工程,由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社会投资占主体的水厂及相关工程,原则上由出资方担任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可采用直管制、代建制、委托制等模式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市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重要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派员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涉及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招标方式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变更招标方式的应报市南水北调办商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三)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息与进度管理

  第二十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须配备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建设信息,分别按照周、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凡是要对进度目标进行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贯彻“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落实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强调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顺利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作出明确约定。“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项目及有关费用须在工程招标投标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预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市南水北调办的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