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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www.110.com 2010-07-05 15:34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为国有,并对所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物进行拆迁补偿,对集体土地上所负担的农村人口进行安置补偿的行政行为。这是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用以协调社会成员个体和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重新分配土地资源。国家在分配土地资源的同时,必须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合理的补偿,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方式,在土地管理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引发了一些纠纷。据统计,近年来因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以及补偿不能及时到位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影响到被征地乡村的社会稳定。

  一、 征地拆迁特征和存在问题

  现行的土地征用方式源于我国人多地少和城市化率低的基本国情,以及两种土地所有制、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社会结构和相应的法律体系。其特征和存在问题表现为:

  1、行使征地权的主体的特定性和征地方式的强制性。

  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在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只有国家才有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国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一级市场进行拍卖,分配土地资源。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愿不愿意被征地的问题上是没有发言权的,更不要说使用处分权。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意思表示,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而且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这种强制性在客观上为个别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在征地时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借口,产生强行征用,野蛮拆迁,剝夺群众的知情权,侵犯群众权益的现象。

  2、征地程序的封闭性。

  9 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前,通行项目征地。所谓项目征地是指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向政府申请,政府根据项目所需土地数量实施。征地后交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在当时情况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知道谁用地,还能与用地单位在政府补偿标准之外再讨价还价,达成私下协议。整个征地过程,始终处在协商的状态下,集体经济组织有话语权,也有处分权(当然处分权是有限的)。政府在双方意见接近的情况下,出面协调,并办理审批手续。这种征地办法的缺陷是明显的,政府没有主导地位,征地过程较长。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实行统一征地。所谓统一征地是指政府根据下一年度本地经济发展计划需求用地量,分比批次集中成片征地,然后在土地一级市场按照项目拍卖土地。统一征地的程序相对封闭,用地单位不参与征地,也不与被征地集体发生任何联系。被征地集体在审批手续完成前也缺乏知情权,没有参与权。征地手续在各级政府中按程序报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利益,利用这种较为封闭的程序,弄虚作假。如将基本农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改变土地权属、改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等,这种改变为骗取批准和减少补偿支出创造了条件。又由于种种原因,负有审批权的政府不可能对每一块所批的地到实地调查 ,只是形式审查,被虚假材料蒙骗。如江苏常州的铁本钢铁公司的违法用地事件,就是这样的典型。。一些征地拆迁所产生的行政纠纷,表现在补偿问题上,根子在征地审批。

  3、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后价格的巨大差异性。

  目前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明显的带有要求农民支援国家建设的色彩。虽然征地补偿标准也在逐步提高,但农民的土地从来没有被作为商品看待,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只是农用地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农民得到的仅仅是维持生存的补偿。征地的计划运作和征地后的市场化运作,出现所得利益上的巨大落差,农民所得甚少使之产生很强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农民失地后,被迫融入城市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学习掌握新的谋生手段,被城市生活边缘化,与日益发展的城市生活不断拉大差距,使之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

  4、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纠纷具有很强的群体性和潜在的社会冲突性。目前各地为经济发展建立名目繁多的开发区或高新科技园等成片征地,用地规模大,涉及人口多。据统计,我国每年要征用集体土地数百万亩,有几百万农民失去土地。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和安置滞后的情况下,更加加重群众的生活负担,引发对强制征地的抵触和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的纠纷。如一些地方为减少建设高速公路的投资,在征地拆迁补偿上降低标准,农民得到的是很低的补偿,而大片的农田被占用、被分割,灌溉排水系统被毁,收入减少。所以有些高速公路沿线的农民对高速公路征迁补偿太低不滿,产生抵触和反感,甚至破坏公路设施。2005年8月南方某省东营村400多农民因征地拆迁问题到省政府上访,试图冲进省政府大院,并曾一度阻断××市重要道路海府大道的交通,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征迁行政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二是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弄虚作假。

  二、目前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事务的状况

  据了解目前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事务不多,主要原因是:

  1.律师介入难。征地拆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征地阶段。由于实行统一征地的作法,从发改委依据年度经济发展计划,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定点到国土局依据程序征地审核报批,各个环节都在行政机关中运行,走的都是行政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程序及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缺乏了解,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多征少用,是否将农田或基本农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是否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过确认等都不能清楚明白。不知应该在什么问题上、在什么时间寻求司法救济。一方面封闭的行政程序使律师得不到应有的信息,另一方面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及时寻求司法救济,使律师很难及时介入。这一阶段是整个征地拆迁过程的关键阶段,一但上述问题没有弄清或解决,征地报告被通过审核审批,出现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江苏常州发生的铁本钢铁公司的用地违法审批事件,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是通过国务院直接查办,问题才得到处理和解决。

  二是补偿确定阶段。现行的拆迁补偿基础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各地方政府都依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具有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律师维权必须依法,在法律面前,群众的诉求难以全部落实。重庆市人和镇农民因为该市征地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为了多得补偿,05年有1795对夫妻离婚,又有732对复婚。当地政府是依法制定补偿办法的,无奈的群众只能用拆散家庭来多得到一点补偿。由于法律制定的补偿标准太低,律师介入也难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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