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程序 > 征地补偿程序 >
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05 15:46

  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博政发〔200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兴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切实维护被征地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行政村。

  第四条 征地报批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县政府统一征地、财政统一支付征地补偿费制度。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对在酝酿征地期间,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两种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地村选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内一次性补偿费为5万元/亩;博兴镇在县城规划区外的部分及兴福、曹王、湖滨、店子等四镇的一次性补偿费为4万元/亩,庞家、陈户、吕艺、纯化、乔庄等五镇的一次性补偿费为3万元/亩。

  (二)长期补偿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长期补偿标准为每年2000元/亩。

  2、县城规划区外长期补偿标准按小麦每年1000斤/亩和玉米800斤/亩的标准支付;另外,每年补偿给村集体200元/亩,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每年支付给所在镇150元/亩,专项用于支付征地协调费用和征地补偿的兑付工作费用。

  粮价执行标准由县物价局依据市场价格核定。小麦补偿标准执行当年6月30日新上市的小麦价格,玉米补偿标准执行当年9月30日新上市的玉米市场价格。

  第七条 废弃窑湾等未利用土地征地补偿费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对村集体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的来源和补偿主体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的主要来源

  1、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费用。

  2、政府土地收益部分。

  3、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费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确保征地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县政府实行补偿。

  1、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县财政的项目。

  2、县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事业和公共设施等项目。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由镇政府实行补偿。

  1、地方税收缴镇财政的项目。

  2、镇政府确定的共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项目。

  镇财政土地专户设在县财政局,并由县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四章 征地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协议书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被征地所在镇政府和被征地村四方签订,具体格式由县政府统一制定。用地单位将土地总价款上缴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转入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及上解上级有关部门。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到镇,由镇补偿到村,由村补偿到户。

  第十三条 长期补偿安置程序。

  (一)由县政府实行补偿的,县财政局根据征地协议核算出征地补偿费,于上年12月底前,由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拨付到镇财政土地专户,由镇拨付到村,由村兑付到户,村兑付到户要实行一户一卡,确保兑付到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协议一次性补偿给所有者。

  (二)由镇政府实行补偿的,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将用地单位上缴的征地费用扣除上解部分,一次性拨入所在镇财政土地专户。镇政府根据征地协议核算出征地补偿费,于上年12底前,拨付到村,由村兑付到户,村兑付到户要实行一户一卡,确保兑付到位,不足部分由镇政府从税收留成中列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协议一次性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四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程序。

  (一)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兑付到村集体。

  (二)村集体按照下列规定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和分配。

  1、土地补偿费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在村集体内部合理分配。

  2、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户安置情况进行分配和管理。被征地户在本村范围内重新分配到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用于举办公益性基础事业或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分配;被征地户未进行重新分配土地的,安置补助费要落实到被征地户。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到所有者。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3日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