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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不能"公告"了之 应设司法审查
www.110.com 2010-07-05 15:53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尤其是城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由于涉及巨大利益调整,已成为纠纷多发领域,并极易诱发突发性公共事件。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吴正德认为,暴力拆迁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会直接危及社会安宁,建议积极探索并建立起预防和化解城乡征地拆迁纠纷的长效机制。

  吴正德在发言中呼吁,拆迁不能简单地“公告”了之,应该允许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做出补偿安排,使征地拆迁更加公允。

  拆迁不能“公告”了之

  吴正德委员认为,当前征地拆迁纠纷多发、频发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成因。

  吴正德建议,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本着对历史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开展工作,不能简单地“公告”了之。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和房屋确权颁证的工作,在设计历史遗留问题和人口户籍变动等问题上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新村议事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应通过建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方式构建长效机制,提高政府执法的效率。

  征收决定应接受司法审查

  吴正德委员表示,应该建立对征收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他认为,征地行为的性质属于侵害行政,即行政机关侵入公民权利领域并限制其自由和财产,或者给公民施加义务。尤其是当政府这个担负公共职能的“公共决策”部门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之后,寄望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始终如一地做出完全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行政决定是不现实的。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不根本转变,其滥用征收权的逐利动机就不可能根绝。因此,允许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使政府征收决定权力的行使接受司法审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吴正德委员建议,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都应当赋予被征收人以及与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土地与房屋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释缓公众的不稳定情绪,疏解社会矛盾。

  对征地增值收益做出补偿

  吴正德委员还建议,培育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挥中介评估机构作用,使拆迁补偿更加公允。

  他认为,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并不意味着可以给予不充分的补偿。为了使土地征收行为不异化为单纯增加国家财产的手段,就必须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然而,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拆迁补偿还没有引入市场评估机制。补偿多少、怎么补偿都由各级地方政府说了算,难以实现对不动产权益的充分和公允的补偿。尽管有些地方的补偿标准已超出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却完全忽视了对农地补偿标准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做出利益补偿安排,这样极不合理、极不公平,应修改。

  因此,吴正德建议:首先,要修订征收补偿标准,创新农地转用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其次,应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培育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为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市场估价机制奠定基础。最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征地拆迁补偿的市场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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