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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www.110.com 2010-07-05 15:50

  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组共40位村民。

  代表人:黄应贵,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邮编:513100

  申请事项:监督国务院复核在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改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的、明显的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如不改正,则会致使广东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违法城镇扩张,会严重破坏保护耕地的法律正确实施,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征收涉案地块是“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实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1、申请人在我们集体所有的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蔬菜等满足我们生活所需的同时向社会供应的粮食、蔬菜:首先我们吃的粮食、蔬菜就在此地种植,另我们当地农民每天都向当地居民销售蔬菜,圩日向当地居民销售大米或玉米或花生油。我们自己的土地,我们自己的土地是农业用地,此地一直都是农业用地,都是我们吃的食物出产地和当地居民食物的供应地。农业是国家建设,粮食、蔬菜生产更符合当地的需要。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农民从事农业是非为公共利益,而将农业用地变为工业用地就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不能扭曲的。

  2、涉案耕地东紧靠山,西临小北江河,是一条宽才几百米、南北是较平的狭长地块。如果是作为工业用地,则会改变当地的生态平衡,会造成灾害:涉案的山根三组的水田是一个低洼地,旁边有一条山洪排泄冲。作为工业用地,两边高的土地会被挖掉填平低洼地,山洪水排泄也会被改变,届时每年春夏山洪瀑发就会冲毁农田、冲走泥土等自然灾害!

  3、退一步,就算作了工厂,优先招本村组的村民做工,也是本末倒置。首先,工厂的技术、管理的岗位根本不会招用本村民,就算招本村村民根本也没此素质担任。第二,村民到工厂做工只能做几百元/月的岗位,这岗位随时面临被辞退,因为工厂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第三、村民们不用到工厂做工,在自己的地种菜,种经济作物、粮食比入厂做工收入更强!第四、建厂也是一个小厂,根本上对阳山县的经济发展起不了作用,反而危害阳山县当地的居民特别是当地农民。

  4、涉案耕地旁边有我们村2004年花了30多万建成的新暗浪陂小学。当地政府为了避免日后建成鞋厂的污染危害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竟在2007年8月份违反《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规定,将此小学撤销,让本村的300多名小孩步行数公里或近十公里外的学校读书。本村家长根本没时间专职送孩子上学、没钱让孩子坐车上学。不但上学的孩子天天面临危险,而且严重地加重我们农民的负担。

  社会通说:学校肯定是公共利益。但征地却将学校撤走,让位建鞋厂,此行为就是明显的非为公共利益征地。

  5、此征地行为实质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首先,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第二,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后:①自己搞实业营利。②或利用土地升值,增值再转手卖给出价更高的土地购买者。他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国务院却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的行为认定合法。国务院的裁决行为已违反《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但要明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农民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依法有权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依工业用地来认定公共利益,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来养活自己、向社会供应粮食、蔬菜当作非公共利益,明显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农业生产是国家经济建设组成部分,国务院将农业生产当作非经济建设,将农业生产认定为非公共利益,明显是错误的认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结合才是经济发展的真正含义。国务院既没有厘清公共利益行为,也没有法律授权解释和认定公共利益,就凭一句说话认定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是公共利益,就认定广东省政府征地合法是个常识的错误。

  二、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批复《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的征收程序合法是严重的错误行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报批前有以下违法行为, 国务院却违法认定其合法 :

  1、2007年4月、5月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法院共同滥用职权迫害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人、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来达到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耕地的行为,是报批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

  在2007年4月、5月上旬,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利用权力干预,并和阳山县人民法院合作非法停止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的工作,停发他的工资,威逼、迫害他辞职的方式来威逼,加压他在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一家人和他本人即本案的申请人之一,要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未批先动工占用农田,进而威逼他家所在的村组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本村民小组集体的农田,不用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城镇府)、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村委(以下简称暗浪陂村委)三方组成的工作组在阳山县府报批广东省政府审批前,在2007年3月就谣言形式口头对其他组说有一老板要征暗浪陂村新塘的农田建鞋厂(即山根三组的农田),叫不要买谷种、玉米种播种。但没有对山根三组的农民说,村民们不知什么回事。然而,在2007年4月、5月、6月、7月期间该工作组不断派人恐吓、威胁、强迫山根三组村民签字同意他们征地,恐吓、威胁、强迫村民。阳山县府、阳城镇府和暗浪陂村委在不得到申请人(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在2007年12月13日公告此批文,用此批文征收未经村民(申请人)同意,未经与村民协商达成协议的农田。阳山县府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前,就发生以上威胁,强逼征收土地的行为,这种野蛮、霸道的行为令到村民们(申请人)的不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留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更是报批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3、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单方面就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4日发布了征地预公告,2007年7月10日发布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发布过;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以及2008年9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时,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出示过在暗浪陂村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据。国务院在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替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发布过,是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更是虚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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