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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征地案行政裁决申请书
www.110.com 2010-07-05 15:50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吴建议,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申请人吴文德,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7号。

  申请人陈梅英,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号。

  申请人吴青海,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0号。

  申请人吴建全,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号。

  申请人吴加水,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30号。

  申请人吴维民,男,汉族,1947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2号。

  申请人吴文吉,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5号。

  申请人吴世玉,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9号。

  申请人吴其清,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申请人吴建财,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3号。

  申请人吴辩论,男,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代表人吴文德,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7号。

  代表人吴建议,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鲤城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1号。

  代表人吴青海,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0号。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晶 ,职务:省长。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10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具体行政行为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08年6月7日,申请人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08]15号),该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而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存在伪造情况,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报批材料记载与事实不一致。

  在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福建省人民政府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复印件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明显不一致。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保留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档案中,填表人都是“陈翠丽”,但在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保留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档案中,两个“陈翠丽”的笔迹明显为伪造,而且文字大小、粗细也明显不同。甚至在有些地方事实记载都不一致(例如农用地转用方案续二中的备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记载为“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现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该批次用地没有占用基本农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中记载为“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该批次用地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推断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是下级单位伪造的,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时所审查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是洛江区政府、洛江区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的,故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是由泉州是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而出自同一单位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却不一致,很明显,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材料是经过有关部门篡改过的。

  2、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有明显涂改的痕迹,(如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的“申请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名称”、“征用土地方案的养殖水面”、农用地转用方案中的“备注”……)从这些涂改之处,可以推断,被申请人现审查的作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是伪造的材料。

  由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审查的材料是伪造的,故被申请人不能清楚的认定事实,也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定。

  二、被征收土地没有进行预审,不能报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据被申请人在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显示,被征收土地根本没有经过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预申请而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况下,批准征收土地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在严重欠缺法定要件的前提下,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违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15条规定,“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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