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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用程序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05 15:50

  土地征用程序是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用制度的三个基本要件之一。这是为保障私人财产权权益,避免公权力过度扩张及滥用,限制政府土地征用权的任意发动,限定征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土地征用的程序规定表明,土地征用从性质上讲,除具有创设处分和被动处分、附有法定条件处分等的性质外,还是一种要式处分。即,土地征用必须事先经法定审查、核准(公益事业的需要),经公告、通告等法定程序并给予公平补偿后,才具有效力。

  土地征用程序,除必要的申请、审查、核准外(主要审查被征用土地是否是真正用于法定的公益事业),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的步骤:征用土地的公告/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的透明程序;申诉程序。以下简单分述之。

  大多数国家的土地征用法规,均规定了政府通知/通告/公告被征用人的程序,这是保障被征用人知情权的主要手段。具体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因国家而异。表1是我们调查的16个国家(地区)土地征用过程中的通知程序。

  被征用土地所有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以及对土地征用的申诉权的行使均是保障私人财产权权益的重要方式。特别是申诉权,因国家不同而迥异。有些国家的申诉权着重于征用决定本身(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有些国家则侧重于征用的内容(范围、方式),有的国家强调赔偿的金额(如香港规定,只能就赔偿金额申诉,其他不得申诉)。具体情况因国家而异,表2是我们调查的23个国家(地区)土地征用时被征用土地权人参与及申诉权行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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