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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对策
www.110.com 2010-07-05 15:31

  浅谈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对策和思路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在目前农村社保体系尚未建立、劳动力转移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和归依功能。近年来,随着各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解决好“三农”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实现全面奔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中征地补偿构成、补偿标准基本上延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与市场严重脱节。且往往由于征地补偿分配混乱,乡镇、村、组、农民之间缺乏可操作的统一分配方法,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我区的现状看,绝大多数土地征用款都能发放到位,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土地补偿费未能按规定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个别用地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征地补偿费先期只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未支付给村集体组织。自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全区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48批次,总面积10724.5905亩,应支付征地补偿费44862.4281万元(含省政府已批,但未供地8875.2512万元),实际支付35664.5698万元,拖欠村集体组织311.7541万元。如金峰开发总公司征用北斗、北星村土地中,应支付3.4-4.1万元/亩,由于资金筹措困难,先期只支付给被征地农民2.8万元/亩,而村集体留用部分尚未支付。

  2、个别村集体组织提留征地补偿费偏高。从我区三个村检查情况看,村集体组织提留征地补偿费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个别村集体组织提留征地补偿费偏高,最高达到1.5万元/亩,平均超42.2%。如金峰开发区征用北斗、北星村土地,村集体统一支付农民2.8万元/亩,集体提留0.6-1.3万元/亩,超60%。

  3、村提留的征地补偿费使用不尽合理。从我区检查情况看,有的村由于集体收入少,将提留款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及补贴;有的村将提留款用于冲抵历年难于收回的款项;有的村将提留款转入公益金及应付福利费,没有真正用于被征地农民公益事业。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征地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征地单位征地手续不规范,不能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先征地后支付,或未能足额支付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漏洞。从而导致征地补偿费不能落实到位,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村集体组织经济基础薄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日益空洞化,收入减少,有的村入不敷出,两委干部工资无着落,村正常开支难于维持,甚至“债台高筑”,在此情况下征地补偿费就很难做到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三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不够规范。个别村村务公开不规范,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得不到保障。个别村集体组织提留的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方案,没有举行民主听证会进行表决,而是村里主要领导说了算,随意性强,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个别村集体组织提留的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不敢真正公开,监督不到位,存在“暗箱操作”,透明度不够。

  二、对策和思路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芗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已经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针对土地补偿费未能按规定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全区拖欠村集体组织的311.7541万元征地提留款将于近期内发放到村集体组织。同时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落实到位;壮大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增加村财收入,确保征地补偿费专款专用;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征地补偿工作全程公开,增加透明度。

  当然,随着土地征用的规模不断加大,如何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便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摆在人们面前,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要解决好土地征用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执行法定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最根本、最关键就是征地补偿费的有效落实。一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国家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除国防、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抢险救灾用地等,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在有机动地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置换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二要严格执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要坚持阳光作业,如召开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给群众知情权、陈述权、监督权。征地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征地公告,登记确认补偿对象,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征询意见。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公告,应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者所在地张贴。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需要听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仍有异议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三要确保征地补偿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必须先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补偿资金专户,在上报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有效证明。取得同意征地批文后,用地单位应缴清其余50%的征地补偿资金。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直接发放制度。征地补偿资金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当地有权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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