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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征地批复代理词
www.110.com 2010-07-06 13:31

  关于张炳耀等22户村民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191号)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词

  福建省人民政府:

  我接受张炳耀等22户村民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191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详细的调查案情、研究案卷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充分和客观的了解,现依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晋江市2007年度征地已超过五个批次,被申请人不应批准征收。

  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191号)具体行政行为是批准晋江市2006年第七批次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晋江市属于一个县级市,其征收土地应当控制在五个批次以内(但晋江市土地征地报批至少已经有20个批次用地)。被申请人福建省政府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晋江市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明显违反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二、本次用地属于单独选址(具体项目)用地,但却以城市建设批次征地的形式批地,这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预审意见》、《征地告知书》、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明显证明,被申请人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属于具体项目的情形,且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和部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定申请用地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并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属于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却以批次征地的形式批准征收土地,这显然违反征地报批的程序。

  三、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被申请人批准征收涉案土地的报批材料根本没有失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中的《征地告知书》《回执函》只是征地的村委会知情确认的材料,并非失地农民知情确认,有关部门也从未组织失地农民进行知情确认,这严重侵犯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权利,助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涉案土地属于农田,在征地报批前晋江市人民政府曾将此处设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涉案土地也应当规划为基本农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土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191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批准权限依法应予撤销。

  代理人:刘桂芹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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