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批复 > 征地批复 >
上级行政机关征地批复不可诉
www.110.com 2010-07-06 13:31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因工程扩建急需征用集体土地,某区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对该项目用地予以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同意征用该区集体土地,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区政府依批复实施了征地补偿等行为。

  2007年1月,农民李某认为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批复而作出了征地补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遂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为违法。

  2007年3月,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起诉对象是市政府发给其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因该批复对其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李某与该批复行为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

  一、行政机关的批复不可诉。

  批复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批复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与作出批复的机关之间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批复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该批复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二、本案处理。本案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指示及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而李某土地的征用补偿最终系由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所为,与市政府批复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