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因征地、拆迁问题所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占了去年来上访总数三成。省政协近日对“正确处理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问题”作了调研。省国土资源厅在介绍情况时透露,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逐步在全省推行土地年租制。
据悉,目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经过修订,补偿安置标准提高了近一倍(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由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从2-3倍提高到4-6倍),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偏低。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补偿,是计划经济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记者调查也发现,按这种方法补偿的数额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之间确实存在较大差距。
据透露,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即将出台,它将对征地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征地。
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何为“公共利益”,未有明确界定,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征地范围少有限制,只要是建设用地都可实施征用。
省国土资源厅表示,广东将尽量缩小征地范围,推行土地年租制。即是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年租制的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每年向农村集体支付租金,租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应绝大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目前这一形式已经在省内的个别地区试点,将逐步在全省推广。这一制度有望达致“双赢”:一方面农民可以长期受益,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因为现时有不少开发商一时难以拿出太多补偿费,因而压低地价。
省国土资源厅透露,他们还在进一步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团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建设单位及用地单位合作,以获取长期回报。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争取国家支持,结合土地储备和银行抵债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探索发行土地债券,以缓解征地资金不足,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省国土资源厅表示,要探索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移至征地审批前,实行协议制度,即在征地审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以扩大征地行为的透明度和广大农民的参与程度。
- 上一篇:湖北省农用地征地审批“解冻”
- 下一篇:如何规定集中征地审批权
相关文章
- ·广东拟严格限定土地审批 非公共目的不得征地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地
- ·深物业签订龙岗土地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公告
- ·广东土地估价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
- ·我国土地征地价格实行听证制度
- ·我国土地征地价格实行听证制度
-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版署公告称同意受理《魔兽世界》审批申请
-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承包土地转让还能拿征地补偿费吗?
- ·法庭视点:承包土地互换引发征地侵权纠纷
- ·浅议征地补偿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 ·承包土地被代耕征地补偿仍有份
- ·征地补偿费是否全部归承包土地的经营户?
- ·被征地农民权利之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裁决
- ·上海市东方11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