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批复 > 征地审批权限 >
征地中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探讨
www.110.com 2010-07-06 13:3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快,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断转为国有,同时不能回避的现实是,国有土地高价出让的收入已经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第二财政收入,如火如荼的房地产业由于高额利润而不断扩张,城市土地价格的高企与拆迁成本的不断高涨,使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廉价土地”始终是一块引人垂涎的肥肉,尤其是大中城市近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谓之剀觎者甚众并不过份。据统计,1991-2005年间,全国共征地5084万亩,截至2008年,估计全国共有5100-5525万农民失去土地。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加之法治不健全与法律在强权及巨大利益面前的软弱,因征地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上访问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过激行为层出不穷,使征地中农民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与和谐的重大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法律规定、现状、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应对措施等各方面的研究,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有效保障征地中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关于征地的法律规定

  我国实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对土地,因公共利益之需,享有征收或征用的权利。征收是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归国有的方式,即我们通常讲的征地。

  2009年6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09年中国城市发展高峰论坛暨《城市蓝皮书》发布会”上公布,截至2008年末,我国拥有6.07亿城镇人口。换言之,抛开上述6.07亿人中有多少是失地农民转化的城镇人口不论,我国尚有近7亿农民。农业经济发展缓慢,不少农民还过着自给自足的传统农耕生活。一旦土地被征,以土地为保障的农民必将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生活,有饭吃,有房住是人生存的必须,征地之前,吃自己承包田里种的粮食疏菜以及自己养的家畜家禽,吃不是问题,花点小钱,在宅基地上盖座房,住也不成问题。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日子虽不甚富裕,至少无需为过日子发愁。土地被征,就算依法补偿,农民变成了城市平民,城市的房屋对城里人尚属天价,妄论农民,住怎么办?就算拆迁安置给套屋,自己没条件养家畜,无地可种,任何的东西都得花钱去买,生活成本陡然高出一长截,生活对于农民便成为负重难行。其次是工作,原来的工作是做农活,征地后农活做得再好,一切得从头从新开始。可见,农民离开土地,将面临种种艰难。同时,民以食为天,中国既是个农业大国,又是个人口大国,一方面农民利益如得不到保障,国泰民安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农用地过度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可能危及十余亿人口的吃饭问题。

  鉴于此,我国法律对于使用农民土地有严格限制,限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经依法批准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这些农民自身受益的项目。对于征收农民土地亦有严格规定。首先,明确国家是唯一的征地主体,也就是说,我国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单向地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征收转归国有。国家征地的条件限于公共利益之需,并规定征地要对农民进行补偿。其次,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本身看,由于征地主体的唯一性,征地条件的特定性,征地审批权限的收缩性,以及《物权法》对征地中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再次强调,应该说,对于征收农民土地这一事项,我国采取的是从严与审慎的态度。既然如此,为什么在现实中,因征地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征地中农民合法权益受损害状况及其成因分析

  在分析征地中农民合法权益受损害状况及其成因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清楚,在征地这一事务中,农民有哪些合法权益。

  (一)征地中农民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享有获得补偿权、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监督权、举报控告权、重新就业支持权。

  获得补偿权,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获得耕地的补偿费用,这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上限为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知情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知情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二是农民对于补偿费用收支情况有知情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发表意见权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监督权狭义地看,系指农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广义地看,也应该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政府依法征地的监督权。举报控告权也分狭义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理解,仅指农民对补偿费用被非法使用、挪用的举报控告权,其举报控告的对象是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义理解,对于政府及相关人员在征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也拥有举报控告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