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5 16:35
原告:夏永麟,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
被告: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肖健伟,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明、张中,江苏省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永麟因与被告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以下简称无锡营业部)发生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证券公司的配号交割单是不可更改的合同。被告否认原告中签,不按给原告的配号单交割股票,剥夺了原告的股票认购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1000股五粮液新股的认购权,并判令被告按申购款的5%即10339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申购新股的真实起始配号是000001499909,该号码及其后的13个号码并未中签。原告所说的配号交割单,仅起通知单的作用,并非与客户成交的法律凭证。被告虽然因工作失误错误传达了配号,但是与原告没有中签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无锡营业部是证券交易所的代理商。1997年3月13日,原告夏永麟委托无锡营业部办理深交所股票的交易手续。1998年3月,深交所上网发行五粮液新股,每股发行价格14.77元。3月27日,夏永麟在无锡营业部交款206780元,申购五粮液新股1.4万股。3月31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自动编一个发行配号的方式进行连续编号后,将发行配号记录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同日,无锡营业部接到该记录后向夏永麟出具了配号交割凭单。凭单载明,夏永麟的14个发行配号的起始号00141131.4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公布了五粮液股票发行配号摇号抽签结果,其中凡发行配号的尾数是136的为一组中签号码,凭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00股。夏永麟经核对后,确认自己有一张发行配号业已中签,但当日其账户上并未交割到1000股五粮液股票,且其交纳的206780元购股票款也全部返还到账户上。夏永麟多次与无锡营业部交涉,均未达到目的,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1998年3月23日,深交所曾向各网点单位发出关于股票和基金上网发行配号字段修改的通知。称:从“基金开元”的发行日起,深交所将以前配号内容存放在成交记录的“成交时间”(FC JSJ)字段中的作法,改为回报数据记录中的发行配号和中签号内容放在成交记录中“对方序号”(FD FX H)字段的后12位内,请务必在本月24日修改好与此相关的程序。被告无锡营业部接此通知后,未及时修改相关程序,导致计算机系统的配号读取程序仍将放在“成交号码”(FC JH M)字段中的数据内容00141131作为发行配号读取打印出来。而在原告夏永麟成交记录的库文件中,“对方序号”字段的内容为000001499909.无锡营业部发现错误后,曾于1998年4月1日在大厅内重新张贴了发行配号。根据深交所语音信箱查询服务系统查询得知,申购五粮液的发行配号000001499909及其后的13个配号,均未中签。
被告: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肖健伟,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明、张中,江苏省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永麟因与被告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以下简称无锡营业部)发生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证券公司的配号交割单是不可更改的合同。被告否认原告中签,不按给原告的配号单交割股票,剥夺了原告的股票认购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1000股五粮液新股的认购权,并判令被告按申购款的5%即10339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申购新股的真实起始配号是000001499909,该号码及其后的13个号码并未中签。原告所说的配号交割单,仅起通知单的作用,并非与客户成交的法律凭证。被告虽然因工作失误错误传达了配号,但是与原告没有中签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无锡营业部是证券交易所的代理商。1997年3月13日,原告夏永麟委托无锡营业部办理深交所股票的交易手续。1998年3月,深交所上网发行五粮液新股,每股发行价格14.77元。3月27日,夏永麟在无锡营业部交款206780元,申购五粮液新股1.4万股。3月31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自动编一个发行配号的方式进行连续编号后,将发行配号记录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同日,无锡营业部接到该记录后向夏永麟出具了配号交割凭单。凭单载明,夏永麟的14个发行配号的起始号00141131.4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公布了五粮液股票发行配号摇号抽签结果,其中凡发行配号的尾数是136的为一组中签号码,凭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00股。夏永麟经核对后,确认自己有一张发行配号业已中签,但当日其账户上并未交割到1000股五粮液股票,且其交纳的206780元购股票款也全部返还到账户上。夏永麟多次与无锡营业部交涉,均未达到目的,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1998年3月23日,深交所曾向各网点单位发出关于股票和基金上网发行配号字段修改的通知。称:从“基金开元”的发行日起,深交所将以前配号内容存放在成交记录的“成交时间”(FC JSJ)字段中的作法,改为回报数据记录中的发行配号和中签号内容放在成交记录中“对方序号”(FD FX H)字段的后12位内,请务必在本月24日修改好与此相关的程序。被告无锡营业部接此通知后,未及时修改相关程序,导致计算机系统的配号读取程序仍将放在“成交号码”(FC JH M)字段中的数据内容00141131作为发行配号读取打印出来。而在原告夏永麟成交记录的库文件中,“对方序号”字段的内容为000001499909.无锡营业部发现错误后,曾于1998年4月1日在大厅内重新张贴了发行配号。根据深交所语音信箱查询服务系统查询得知,申购五粮液的发行配号000001499909及其后的13个配号,均未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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