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以下简称农行东郊办)?
被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
第三人: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以下简称海云商场)?
农行东郊办为从中南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南集团)引进资金,于1990年9月4日签发了以解放军9560工厂(中南集团下属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同年9月中旬,中南集团承包人总经理林某和该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江某到中银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林某提出以农行东郊办签发的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中银公司。当月14日,借贷双方签订了《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中银公司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月利率9.36‰,期限8个月(1990年9月14日至1991年5月16日)。中南集团林某和中银公司副总经理任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借方加盖了中南集团公章和解放军9560工厂公章,贷方加盖了中银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中银公司考虑到中南集团经营不善,担心贷款到期后中南集团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解放军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同年9月20日,中银公司与中南集团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票到后再贷1500万元。”同年9月27日,中南集团副董事长邓某到西宁,向农行东郊办提出必须开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南集团才能为农行东郊办引进资金。同年10月1日,中银公司信贷部副经理李某、中南集团林某、江某一同到西宁,要求农行东郊办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解放军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当晚,李某给农行东郊办副主任刘某出示了中银公司于同年9月25日签发给解放军9560工厂的976万元银行汇票。同年10月3日,农行东郊办签发了以海云商场为承兑申请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16858015、X16858016),汇票到期日为1991年7月3日。同一天,农行东郊办主任苏某、副主任刘某在兰州市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中银公司李某,李某将976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林某。同年10月7日,江某在广州市从刘某处取走当月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联(解讫联)在北京交给中银公司,同时从该公司取回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票面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广州退还刘某。至当月30日止,中银公司共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2万元,放贷时直接扣收手续费48万元。中南集团取得贷款后,将其中的650万元转存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以下简称海云商场)在农行东郊办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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