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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转帐支票票款返还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5 16:35

  2.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鉴章的票据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转让作出了严格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鉴章依次前后衔接。”据此,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不能证明其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则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拒绝付款。本案被告饲料厂取得转帐支票未经前手背书,只是自己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中盖上公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它也不能以其他合法方式证明其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因此饲料厂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取得的票据上的利益应全部返还,对此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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