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 > 证券法解读 > 相关法规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5 16:10

 

  1.2002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
  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参见期货例第6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四)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参见期货例第14条)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