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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券公司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16:23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的名称,将该公司的组织形式、在经济往来中的责任形式,准确无误地告知与证券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以此保证交易的安全。在证券公司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可以使客户根据公司的性质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较为容易地判断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便于客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有利于大众投资者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比如,根据我国公司法,客户可以了解,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务;证券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向外人转让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等等。公司法中的这些一般规定,除证券法另有规定外,都对证券公司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证券公司还要受有关证券方面法律、法规的特别约束。此外,法律这样规定,也使一些未按公司法规定设立而假冒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躲避债务、骗取公众信任的所谓"证券公司",很容易现出原形。人们只要凭着必要的谨慎,按照公司登记的原则,去查询一下,就可以大致了解交往对象的资信状况和其业务范围,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证券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同样是为了使客户在与经纪类证券公司打交道的一开始,就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防止证券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给客户造成损失,促进交易安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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