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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什么义务?
www.110.com 2010-07-15 16:27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三项义务: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对某些事项的保密义务;三是廉政执法。
    依法履行职责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执行公务进行检查或调查时应首先向被管理者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证件可以是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专门的有效证件。出示证件就是表明该工作人员具有对有关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资格。否则被管理者有权拒绝其检查和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是对其知道和了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有义务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和经营信息如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等。成为商业秘密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泄露。作为从事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因为职务的需要,对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服务性机构的情况和信息一般比较了解,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掌握其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也要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一个廉洁公正的证券监督管理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证券法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提出了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忠于职守就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不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公正廉洁就要求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对被管理者一视同仁,秉公执法;禁止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娱乐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被管理对象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买卖股票;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职;也不得与由于履行其职务而发生联系的机构协商今后在该机构任职的事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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