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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和总经理作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执行机构、监察机构和日常经营管理人员,对证券交易所负有非常重大的责任,因此,各国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均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限制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察委员或者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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