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下面从几个方面逐项加以介绍:
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就是指本法所要规范的对象,或者说本法在哪些领域、对哪些人、哪些行为产生效力。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一,本法的时间效力:自2006年1月1日起旅行。第二,本法的空间效力: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中国境内适用,体现了主权原则,这是《证券法》在地域方面的法律效力。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本法不适用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本法对人的效力:本法采用的属地原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法所调整的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第一,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股票、公司债券已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并且成为证券市场上的基本品种;即使发行比较早的,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作了规范。第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活动一般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发行股票,形成股权关系;二是发行债券,形成债权关系。或者说,在证券市场上所使用的融资工具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体现股权关系的股票,另一种是体现债权关系的债券,在债券中除了政府债券外,主要就是公司债券。
三、关于证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法作出了适宜的规定。这就是说构成证券法律制度的,不仅仅是一部《证券法》,而是若干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中主要为《公司法》。作出该规定是考虑到证券市场是现代公司制度和信用制度的产物,股票的产生来源于公司的设立,也即没有公司的设立就不会有股票的发行,因而按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公司法》中规范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筹资的工具,因而也在规范公司行为时对其加以规范。
四、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和契约型两大类,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本法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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