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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法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摘要:保荐制度在西方证券市场主要使用于创业板,我国将其引入并同时实行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也是一种“创新”,证监会主导的保荐制度设计刚刚开始,相关法律规定还需加强建设。本文基于此种情形,从严格保荐人的任职资格,明确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加强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能力等方面展开分析,对今后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保荐人  保荐机构 任职资格 持续督导

    一、保荐制度内涵及各国选择模式

    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保荐人(Sponsor)[1]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的,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现今保荐人制度主要在西方主要证券市场使用,大多作为创业版风险防范的手段,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

    英国另项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缩写AIM)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该市场中,保荐人和经纪商珠联璧合,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为投资者搭建了宽广的舞台。

    英国AIM的保荐人制度最大特点在于他的终身制。终身保荐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恢复进行交易。

    这种终身制也提高了对保荐人的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当企业成功上市以后,保荐人的工作就转向指导和督促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保荐人还可以代表企业,与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积极的沟通联络,帮助处理与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关系,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改善企业股票的市场表现。

    虽然企业上市后保荐人的工作范围扩大了,但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保荐人的核心职责在于辅导企业的董事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义务。因此,可以说,“辅导者”和“独立审计师”的职能是保荐人制度的本质和关键之所在。

    (二)美国纳斯达克“什锦”保荐人制度

    美国纳斯达克已经发展并正逐步形成一整套而非单独的保荐人制度安排,包括: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同业审查计划和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的专业服务,以及监管机构实质性的审查制度。这一套制度安排对保荐人的市场功能加以分解,通过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和密切配合,成功地分散和控制了创业板市场的发行人风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就了一个世人瞩目的创业板市场的典范。通常我们将其称之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在纳斯达克,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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