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 > 证券法论文 >
证券持有体系的基本模式和结构分析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现代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多方面的条件,有几个市场服务机构是基本的,那就是证券交易、证券登记、证券清算和证券托管机构的存在。连续不断的市场交易成交以后,清算机构进行清算(clearing);然后买卖双方及时完成交割,这是结算(settlement),结算之后,通过相应的变更登记,才能说交易最终完成(finality)。

  一、证券持有体系的变迁和基本模式

  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有相应的证券,但投资者对于拥有的证券通过什么方式持有,也就是证券持有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育程度的市场上却不尽相同的。从总的过程来看,证券持有可以分为两种,即直接持有方式和间接持有方式。

  (一) 直接持有证券方式

  这是一种较传统的持有证券的方式,即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表明拥有证券所有权,而证券发行人能够直接知道投资者是谁,因此确认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所谓的直接,是指不需要通过其他的中间机构就能够表明证券所有权的归属和权益享受,这是区别于间接持有方式的重要一点。直接证券持有,根据证券是否进行了无纸化和托管,在持有方式上有些不同,但原理基本一样的。

  1、证券未进行托管:证券未进行托管时,证券主要形式是有形凭证。对于不记名证券,持有人就是投资人,可以凭证券享有相应权益;对于记名证券,其证券投资人是在证券发行人发行登记簿载明姓名的人。在直接持有方式下,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谁是投资者,而投资者对于证券权益体现为直接的所有权形态。

  证券直接持有体系在证券权益的确认方面比较简单,但是相对来说证券的转让和清算手续就比较烦琐。要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么为了一笔交易费时费力地去发行人的登记簿上变更登记。随着证券交易量的扩大和全球交易,原有证券清算、结算体系远远不能适应巨大的交易量以及带来的记录变更工作,以至于在华尔街产生了所谓的文书工作危机。

  2、证券进行托管: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应用使得文书工作得以缓解。既然交易和清算速度快了,证券本身如果还像以前那样需要移动交付才能表明交易成功,那么在这个最后一步上速度还是没有大的改进。怎样才能使证券本身不流动同时保证清算结算正常进行呢?证券界的精英们聪明的脑袋没有闲着,他们认为提高效率的一种办法是将所有的证券都存管在一个机构中,通过转账方式来改变其所有权,使所有的交易后的清算、结算都在同一个机构内发生,实现证券处理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CSD根据清算结果和指令,通过对开立在CSD的需要清算的帐户进行借记或者贷记,完成证券结算和登记变更过程这种设想的实现就是后来证券界普遍使用的中央证券存托组织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下面简称CSD)。

  从各国CSD帐户开立的情况来看,如果每一个投资者在CSD直接持有一个证券帐户记录(不管投资者是否通过中介进行证券交易),那么证券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哪些人是其发行证券的投资者(中央托管机构根据投资者账户记录,按照与发行人的协议向发行人提供名录)。这与在有形证券情况下通过变更发行人簿记来表明证券权益转变在本质上是一种模式,但更有效率。

  但如果不允许每一个投资者都在CSD持有证券帐户或者分帐户记录,而只是允许那些与CSD有托管合同关系的机构在CSD开立有帐户,那么投资者只有通过在中介机构开立的证券帐户持有自己投资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对持有结构中的某些制度性创新,间接证券持有体系被设计出来,并成为现今国际证券市场上证券持有的主要方式。

  (二)间接持有证券方式

  所谓间接,是指一种从投资者到发行人之间存在一个以上持有层次的制度安排,投资者与CSD以及发行人不存在直接联系。间接的证券持有,简单地说,是指投资者通过在某一中介机构开立的帐户持有证券,这个机构本身处于一个多层次的证券持有系统中,按照这种持有系统:在证券发行人处登记为证券持有人的只是处于这个证券持有体系最顶层的机构,而非投资者本人;投资者开立有帐户的中介机构在位于其上层的其他机构那里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证券帐户,在混同(commingled)的基础上为所有客户持有证券。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