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7.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可称为新股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 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 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国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大多对新股发行作了限制,比如发行时间、业绩表现、以往股份发行情况、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同次发行条件均等,还有信息披露、新股定价等规定。但总的来看,西方国家法律对新股发行的条件限制是较少的,这是因为发行新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实力,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不会对社会交易安全和债权造成威胁。另外,发行新股的决议都是由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作出的,一般不会损害股东自身的利益,如果出现损害股东的现象,股东还可以运用法律救济手段。
中国在《公司法》中未对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加以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比例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由于未具体规定新股的定价办法,许多公司为确保新股被募足,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发行新股,稀释了原有股份,给原有股东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此外,对于新股发行不足的法律后果以及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和无效诉讼权等,法律均无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粗略的情况下,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这使得不少上市公司视发行新股为圈钱游戏,也就谈不上考虑股东的真正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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