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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体制概念与结构的法理辨析
www.110.com 2010-07-20 16:14

  摘要:以前的研究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体制应该是一元一级的体制,反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或者将司法解释体制局限于个别性司法解释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体制内的构成成分应该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将个别性司法解释排除在司法解释体制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可以继续存在,但其独立作出的解释需要限制在程序法方面,而实体方面的解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在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规范性)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文件,但不宜称为规范性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渊源地位。

  关键词:司法解释体制;规范性司法解释;个别性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9)04-0045-05

  一、司法解释体制的概念

  体制问题当然是权力主体范围及其权力分配的问题,司法解释体制就是拥有司法解释权的主体范围及其各自解释权限。司法解释体制的内涵与司法解释的概念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它既包括“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出现的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规定、通知”,也包括“其他各级司法机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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