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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行政处罚是否妥当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案情:

  1994年陈天国(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系漳平市西元乡

  前洋坪村人)占用福建省漳平市西元乡前洋坪村龟头山荒山搭建食用菌房,1995

  年11月23日陈天国与漳平市西元乡前洋坪村签订一份承包龟头山荒山的合同,合

  同约定:期限为20年,面积10亩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陈天国即对该荒山进行开

  发,发展种养殖业。2001年8月13日陈天国向漳平市林业局申请,经漳平市西元乡

  前洋坪村同意,并经漳平市西元乡经济委员会立项批准,漳平市林业规划队规划

  ,并经漳平市林业局、龙岩市林委、福建省林业厅逐级审批,并同意“陈天国使

  用漳平市西元乡前洋坪村集体林地200平方米,建食用菌房建设项目,陈天国应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缴纳有关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陈天国于2001年8月14日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200元。2003年5月19日,福建省漳

  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陈天国于1994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西元乡前洋坪村龟头山

  集体土地222.20平方米搭建生产用房,陈天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漳国土资行罚字(2003)01号

  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2.2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有的222.20平方米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陈天国不服被

  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陈天国是占林

  地搞食用菌房建设项目,不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项目,按《森林法》第

  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

  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来看,当事人陈天国虽然在2001年底获

  得福建省林业厅补办同意使用林地200平方米的审核同意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缴纳有关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用,但始终未依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并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告陈天国所

  建食用菌房应属于违章建筑,因此被告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222.2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222.20平方米土地上搭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没有什么问题,因

  此,该案应当维持漳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陈天国与漳平市国土资源局讼争的土地性质为农用地(

  即林地),林地的使用权应受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

  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当事人陈天国在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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