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一、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相对于处罚条例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在实践中,尚存在很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人们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有必要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来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一定的危害。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本行为侵入的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如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涉及尖端科学的计算机系统。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侵入行为要造成一定的危害才能给予处罚,如因非法入侵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数据丢失,等等。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去掉,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上述行为,只要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后果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后果严重,一般是指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相关文章
-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否构成
- ·如何追究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
- ·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严重后果”如何把握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分析
- ·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 ·试析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
- ·谈强化我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刑法》最新修正案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等新
- ·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 ·关于印发《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