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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被哄抢 保险公司咋赔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案例]:某玩具厂为一批即将销往外地的玩具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销售的货物由该厂邓厂长的儿子邓某所驾8吨无顶篷营运货车承运。行车途中,邓某驾车行至一弯道准备左拐时,与迎面高速驶来的一辆货车相交会。邓某的货车因车速过快,躲闪不及而滑入公路右侧的山坡,导致车辆倾覆,部分货物的包装箱受损破裂,玩具散落山坡各处,并引来当地居民对散落玩具的哄抢。事后经统计,破损产品价值1.2万元,哄抢造成的损失4.2万元,合计5.4万元。案发后,玩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针对本案的赔偿,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只负责1.2万元破损产品的赔偿,余下4.2万元哄抢损失则不予负责。理由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第 1款中将“战争、罢工、暴动、哄抢”等列明为除外责任,并规定凡此类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予赔偿。而本案的居民哄抢确属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向玩具厂赔偿货物破损及哄抢损失5.4万元,同时向承运人邓某进行追偿。理由为:本案系邓某驾车过失引发车辆倾覆,最终导致产品损失、人员伤亡。从《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看,邓某货车的倾覆属条款中列出的责任范围,因此应赔偿1.2万元产品损失。再根据近因原则,邓某车辆的倾覆是产品散落而遭受哄抢的近因,所以保险公司还须赔偿哄抢损失。但应注意到,“倾覆”是由邓某过失造成的,保险公司应有理由向邓某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辆倾覆是邓某车速过快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全部损失,但其不能向邓某追偿。理由为: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注:《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付的权利。”因此,邓厂长不能对造成责任的第三者,即自己的儿子邓某行使追偿权,所以保险公司无权对承运人邓某追偿。

    笔者认为:车辆倾覆是近因,所以理应赔偿全部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对承运人进行追偿。事实上,“家庭成员”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组成人员”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保险法》中的则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法定赔偿义务的成员。邓厂长与承运人邓某确为父子关系,也有共同生活、共有财产的事实,但这不表明保险公司不能对邓某追偿:(1)邓厂长只是玩具厂的法人代表,其所管理的玩具厂并非自己的财产,因此不通通认定为《保险法》第46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所以邓氏父子关系不能对本案追偿起影响作用;(2)虽然邓厂长与邓某是父子关系,但邓某是私营车主,邓某与其父任法人代表的玩具厂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邓氏的父子关系跟本案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并无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应有对邓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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