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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的离婚如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婚姻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刑法》第 260 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 ,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不仅是违反《婚姻法》的 , 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尤其是虐待、遗弃妇女 , 虐待老人引起的离婚案件是占较大比重的。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 , 如打骂、伤害等 ; 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饮食、患病不给治疗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 》第 1 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 构成虐待。此外,还有一种新情况 ,即性虐待 , 表现在夫妻性生活方面缺乏互相爱护、体贴 , 有的不了解最基本的性科学卫生知识 , 粗野地将对方当作满足自己性欲的“性机器”,这类案件一般以女方起诉离婚的多。

  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 , 应当认真查明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 ,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较好 , 由于一时一事的原因 , 引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而且情节也不严重的,应当批评、教育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 , 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 在此基础上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 平时感情不好 , 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 , 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 , 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 , 坚决要求离婚的 , 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情节恶劣 ,已经构成犯罪的 , 还应当追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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