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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投放危险物质
www.110.com 2010-07-20 16:53

 被告人王某平时一直因为其坡地被放荆棘阻拦等原因而对邻居方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3年7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趁其邻居厨房不上锁且无人之机,拿一瓶液体毒鼠药窜入其邻居的厨房,将鼠药泼洒在一盘空心菜上然后离开,其邻居方家一家八口人,结果,其邻居方某某、方某某之妻潘某某、女儿方某吃饭后于当天下午5时许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潘某某及其女儿方某(八岁)二人系因进食含有毒鼠强的食物而中毒死亡的。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投放毒鼠强到他人的食物中的方式针对特定的人进行报复,致人死亡,其行为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成立。

    另一种认为,被告人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点评: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确认具有困难性。

    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依据。但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时,司法人员所能依据的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共同犯罪的有的有同案人的供述,有的犯罪有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但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罪过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只能是被告人的供述,因为犯罪主体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有犯罪主体本人最直接地清楚,其他外在的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都是不直接反映犯罪人内心世界的间接证据。按证据规则,孤证无效。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确认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作为直接证据,因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实践界一致认为:“由于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故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相当困难的”(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上]第191页)。但是不能因为困难便无所作为,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客观上可认识的可能性、间接证据的存在和作用,更不能放弃追究犯罪。因此,刑法学界和实践界提出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险行为中”(有的人表述为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永远表现在客观行为中)的论断(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上]第189页),另外,《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见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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