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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液化气把人熏晕后盗窃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www.110.com 2010-07-20 16:53

 7月20日,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审一起罕见的通过向他人家中输送液化气熏昏屋内人后进行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濮阳某被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获
刑。据悉,以输送液化气熏昏人而盗窃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在国内尚未见报道。

  2006年1月27日晚,濮阳某窃得液化气钢瓶一只,后携带液化气钢瓶至邻村童某家,从窗户伸进管子对童某家投放液化气后入室盗窃,窃得三星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同年1月30日中午,濮阳某至某农机店翻窗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900元。2006年5月,濮阳某因销售来历不明的手机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庭审中,濮阳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供述,他是从电视剧中得知了投放一定数量的液化气可致人昏迷的信息。2006年春节前,在外打工的濮阳某不慎将工资丢失,遂起盗窃念头。为了不让童某及其家人认出,便想用液化气作案。为了避免因液化气爆炸引发恶性事故,濮阳某作案前还特意将童某家的电线剪断。

  因此类行为十分罕见,濮阳某输送液化气进行盗窃的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一度引发争议,主要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濮阳某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采取向他人家中投放液化气的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濮阳某还构成盗窃罪。法院对被告人濮阳某自首情节也予以了认定。濮阳某最终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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