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 >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
盗窃公共设施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www.110.com 2010-07-20 16:53

广州机场高速公路电线电缆频遭贼手,目前有媒体报道称,“机场高速”开通至今,电线电缆盗案已达40多起,被盗总长6000米。被盗加上维修,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

事实上,这只是城市公共设施屡屡遭窃之一端。沙井盖不翼而飞、变电箱不胫而走、消防枪不见喷头……诸如此类,媒体上时有所闻。其症之顽,不独广州,不少城市都为之头疼。

公用设施被盗,造成的损失远非止于其自身价值,它给城市安全造成的巨大危害,常超乎想象:电线电缆失窃会致工厂停产、民居停电;通信电缆被盗会致通信瘫痪、网络中断;窨井盖被偷会致车损人亡、家庭破碎;消防设施遭窃会致灭火延时、损失加大……

遏制盗窃“黑手”已是城市管理的迫切课题。如何遏制?当然得“四管齐下”。一是防,公共设施要尽可能在设计上具有防盗功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让窃贼轻易得手。二是查,加强巡查管理,窃贼下手即打即查,法网难逃。三是堵,清理废品收购站,堵住销赃源头。四是震慑,以雷霆之手严惩,让窃贼不敢越雷池。

无庸讳言,四者之中,目前尤须着力、也最令人头疼的就是“震慑”。虽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了公共安全,但长期以来,各地都是按盗窃罪处理。而依照法律规定,盗窃构成犯罪须以被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因为沙井盖之类本身价值不高,大量类似盗窃行为达不到法定定罪标准,最终只能对窃贼拘役、管制或处以罚金,难以形成强大威慑。

罚不当罪,让窃贼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盗窃特种公共设施——军用公共设施如军用电缆,可以破坏军事通信罪严惩,而不是一般的盗窃罪,盗窃这些民用公共设施呢?其危害也烈,其惩处手段能否借镜?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新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然在广州首开先例。一个盗窃15个沙井盖的五人团伙,去年被海珠区法院以此罪各各判刑三年。如果仅以盗窃罪,也许他们可以逍遥狱外。而盗窃公共设施是否适用新罪,法律界仍存争议。去年“两会”,有全国政协委员还提交了提案《对盗窃公路井盖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对老百姓来说,盗窃公共设施就是危害了公共安全。法有明文,惩处有据,自然是他们心中最大的期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