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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兴起及其合法性问题
www.110.com 2010-07-20 17:02


    在50 至70年代,由于国家对社会高度的垂直整合,国人基本上都是通过作为“纵式社会”的基层组织的单位或社队参与社会过程的。人们的社会活动一般是代表单位(城里人)或社队(社员)的活动,或者是在单位或社队内部发生的活动。近20年的改革开放使城里人不再完全依附于单位,使农村人从社员变为村民,于是,个人有必要并且也有一些机会横向地结成社会团体,以一种新的机制参与社会过程。社会团体在短短的2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秩序(法律秩序、政治秩序、行政规范、社会惯例等)的复杂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人把目前实际存在的社团分为四类:1)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2)无法人地位的次级社团,即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实际上独立开展活动的社团,3)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社团,4)不进行注册的“非法”社团,如各种以“沙龙”、“论坛”、“俱乐部”名义活动的团体(康晓光1997:630)。我们在此基础上把社团分为三类:注册社团、挂靠社团(包括企业名义之下的社团)、非法社团。这里的挂靠社团既包括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的团体,也包括挂靠在各种企事业单位之下的和在单位之内活动的团体。社团在注册前必须有一个挂靠单位,它在注册后成为注册社团。有些注册社团在不履行年检的情况下又成了挂靠社团。非法社团除了康晓光所举的那些活跃在大城市的类别之外,还有广泛存在于城乡各地的传统型的民间会社,如北京的民间花会、农村的香会和庙会组织。

    注册社团基本上可以说是立足于法律秩序之内,而非法社团则完全置身于法律秩序之外。挂靠社团总的来说是一只脚在法律秩序之内,一只脚在法律秩序之外。其种种超越法律的表现可以列举如下:第一,一个自主活动的社团有挂靠单位,但不履行登记手续;第二,在企业的名义下进行社团活动,例如,近20年以来气功组织大多以这种模式开展传功集会和练功活动;第三,许多因定位于单位内部活动而准予免于登记的社团实际上也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可是,不论这三类社团各自与法律秩序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它们大都在社会上各行其事,好好地运转着。这无疑说明它们的存在和运行是符合某种秩序的,只不过其秩序超过了法律范畴。因此,我们的研究将要讨论,在理解社团的实际状况的时候,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比“合法”(legality)更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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