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首例辩护律师参与妨害作证案作出一审判决,身为律师的肖芳泉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为被害人的阳玉珍因犯包庇罪被判管制1年;同案人梅素琴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4年9月3日凌晨,罪犯梅荣宝伙同刘军、刘有财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好莱坞”美容美发厅内对阳玉珍实施强奸,阳玉珍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梅荣宝、刘军抓获归案。同年9月20日,梅荣宝的家属聘请原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芳泉作为梅荣宝的辩护人,委托费用为5000元。
2004年11月初,作为律师的肖芳泉未经侦查机关许可,伙同梅荣宝的姐姐梅素琴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原“金新酒家”与阳玉珍见面,并商定由梅荣宝的家属支付人民币3000元给阳玉珍作为精神补偿费,让阳玉珍违背事实作虚假陈述,意图使梅荣宝无罪释放。双方还约定,先支付1500元给阳玉珍,余款等事情办好后的第二天一次性付清。同月7日,梅素琴在肖芳泉在场的情况下付给阳玉珍人民币1500元,肖芳泉代阳玉珍书写了收条,由被告人阳玉珍签名。
同月13日,肖芳泉与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另一律师对阳玉珍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阳玉珍作了虚假陈述,称是自愿和梅荣宝发生性关系。之后,肖芳泉将该笔录复印件提交给检察机关,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通知阳玉珍出庭作证,肖芳泉还据此为梅荣宝作无罪辩护。阳玉珍在接受法院询问时,对刘军、梅荣宝强奸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此外,在梅荣宝强奸一案侦查期间,肖芳泉另行收取梅荣宝家属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芳泉、梅素琴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阳玉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阳玉珍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梅素琴、阳玉珍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肖芳泉系梅荣宝的辩护律师,按规定可以收取办案费用。被告人肖芳泉虽然收取了梅荣宝的家属4000元钱,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肖芳泉有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芳泉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芳泉不服。目前仍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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