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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www.110.com 2010-07-20 17: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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