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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农村妇女卖淫犯罪相关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7-20 17:02

卖淫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随着卖淫嫖娼现象的发展蔓延,组织、强迫卖淫犯罪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农村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识,心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极易成为该类犯罪主要对象。据调查,2005年 1月至2006年3月,重庆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类案件20件24人,其中组织、强迫卖淫犯罪十分突出,共计7件10人(组织卖淫2件2人,强迫卖淫5件8人),占该类犯罪总数的35%和41.7%,受害的农村女性多达30余人。组织、强迫农村女性卖淫案件的频繁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以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参考。

一、主要特点、趋势

1、从犯罪主体来说,被告人整体年龄偏低,未成年人所占比例较高。10名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仅23.3岁,其中有3名是未成年人,占30%。过去未成年人参与组织、强迫卖淫案件十分罕见,近年来却频频出现。不少组织、强迫卖淫团伙在发展过程中,拉拢吸收社会闲散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在16到17岁,社会阅历少、缺乏对社会现象的鉴别能力,中学辍学后又没有正当职业。他们在犯罪分子的教唆、引诱下,把参加卖淫团伙当作了谋生手段,完全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2、从犯罪形式来说,呈现多样化趋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采取公开或秘密招聘的形式,以金钱、财物、娱乐为诱饵,诱惑、劝说农村女青年心甘情愿的从事卖淫活动。二是以外出打工、介绍婚姻、外出游览等名义,将农村待业女青年及未成年的乡镇女中学生骗至生疏之地,使她们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然后逼迫她们参加卖淫活动。三是以"嫖宿"或冒充警察办案为名将外地卖淫女挟持到本地,直接采取殴打、体罚、捆绑、禁闭等暴力手段,施加身体强制逼迫卖淫。

3、从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现象严重,呈现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些组织、强迫卖淫案件有六起属于团伙犯罪,严重的已经向犯罪集团形式发展。他们人多势众、组织严密,使受害者不敢反抗,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和周密的计划性。如陈某组织卖淫案。陈等四人为挟持"卖淫女"到新疆卖淫找钱,成立了专门的卖淫组织"青白帮",制定"帮规",并进行严格的分工。在短短五天时间内,该团伙便从荣昌、永川等地诱骗了六名卖淫女,禁闭在龙水镇的暂住屋内。随后他们采用殴打、注射药物、拍裸体录相、罚背"帮规"等方法,逼迫被害人同意到新疆参与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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