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徐爱静,男,58岁,浙江省温州市人,个体烤鸭店店主,暂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前路168号。1994年9月27日被逮捕。
1994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徐爱静在浙江省奉化市大桥镇非法购得罂粟壳6.5公斤。此后,徐爱静为了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将罂粟壳混入其他佐料一起烧制烤鸭,在其开设的烤鸭店内出售。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出售带毒烤鸭5000余只。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尚好,剩余的罂粟壳5.5公斤被依法追缴。
【审判】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爱静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爱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徐爱静系偶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他从轻处罚。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爱静非法购入国家禁止流通的罂粟壳,并连续使用罂粟壳烧制烤鸭出售,直接影响到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爱静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成立。徐爱静系偶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12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爱静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千元。
二、追缴的罂粟壳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徐爱静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以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罪名。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假的言语或行动掩盖事实真相,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造成他人吸食毒品的结果,却希望他人吸食。至于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被告人徐爱静为了招揽顾客,牟取私利,暗中将毒品罂粟壳混入其他佐料一起烧制烤鸭出售,诱使他人越吃越想吃,这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而且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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