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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www.110.com 2010-07-20 16:13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
   
  青岛家乐福“诈弹”案宣判 案犯仅19岁
  新华网济南9月25日电(张晓晶、王海声)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吕洪森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这是今年以来青岛市判决的第5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件。
  去年3月28日下午,青岛某技校19岁学生吕洪森在市内家乐福新兴店购物时,因偷拿一支价值18元的钢笔被保安当场抓获。事后,吕洪森感觉丢了面子、心怀怨恨,便拨通超市电话扬言:“当晚7点,超市地下停车场将发生爆炸。”为保证安全,当晚超市提前结束营业,造成14万元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吕洪森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并在学校宿舍内将其抓获。
  不满18岁的李某是青岛市开发区某职业中专的在校学生,曾因多次参与打架斗殴被学校勒令退学。为发泄对学校的不满,去年10月李某将一封内容为“学校内有炸弹,如不按要求做,30个小时内将在学生最密集的地方引爆”的恐吓信输入电脑,并存于事先准备好的电子邮箱内,随后打匿名电话通知学校打开这个电子邮箱。为达到继续扰乱学校的目的,他又向派出所报案,谎称“学校将要发生爆炸”。几天后,李某在网吧继续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成为青岛市第一起因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的案件。
  外地打工人员颜世新、闫留兵来青岛后一直无业,利用公用电话向某商厦经理敲诈,以“在商厦内放置了炸弹”为由,索要人民币80万元。随后,两人又窜至附近多处地段,通过公用电话讨价还价,最后将勒索金额降至28万元。商厦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民警紧急疏散了商厦内全部顾客,进行彻底搜查,导致商厦停业3个小时,最后证实是虚惊一场。据案发后不完全统计,商厦营业额因此减少50万元、损失利润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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