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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勇不服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治安管理处
www.110.com 2010-07-20 16:39

[案情]
    原告:刘兴勇,男,41岁,汉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六亩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以下简称武陵公安分局)。
    负责人:蒋中秋,局长。
    被告: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下简称直属二大队)。
    负责人:曾召宪,大队长。
    2002年7月17日晚,常德市交警支队经过批准,组织其直属各大队及鼎城区交警大队在沅水大桥一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整治桥面两轮摩托车乱停乱靠,阻塞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当晚10时许,刘兴勇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后座上坐着邱文高,刘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只持有其弟刘少年的驾驶证、行驶证。当刘兴勇驶到沅水大桥一桥路面时,见有交警在大桥北端收费站处设卡检查,便快速掉头向桥南方向加速驶去。此时,桥面上已无其他社会车辆通行,只有交警部门组织的执行拦截任务的两排相向的东风货车仍在缓慢移动,大桥路面两侧人行道上有多个交警,交警们看到刘兴勇的摩托车,大声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刘兴勇未停车接受检查,加快速度向桥南方向驶去,当他经过菱园大楼对面的桥面时,突然被人行道上一交警甩过来的铁楼梯(摩托车出租人专用之物)击中,刘所驾驶的摩托车突然失控,冲向前方执行拦截任务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致使刘兴勇、交警刘平及邱文高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尔后,执勤干警将刘兴勇和摩托车带至直属二大队。直属二大队称扣押摩托车时已将扣车手续送达给刘兴勇,即编号为N0026169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于当晚进行了询问,该队称进行询问的干警已派到武陵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执行“打防控管”任务。 武陵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于7月18日以刘兴勇妨碍公务为由予以立案,并于当日作出第000211号处罚裁决书,以刘“妨碍公务”为由给予其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刘兴勇在拘留期间以交纳保证金形式,离所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71.1元。刘兴勇遂诉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武陵公安分局的处罚裁决,判决被告直属二大队返还二轮摩托车一辆,并由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949.4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原告诉称,我应朋友要求,用摩托车将邱文高从武陵镇送到桥北鼎城区牛鼻滩镇。因发现自己忘戴头盔,准备驾车返回拿头盔,途中被站一交警甩过来的铁楼梯(在桥上出租摩托人专用)击中面部“人中”,造成摩托车失控而撞向前方横停在桥面中间的另一辆摩托车,我当时被摔在桥上,鲜血直流,现场交警见状,将我拖上车带至交警队,由该队交通警察对我进行询问,同时又未出具任何手续将我的摩托车扣留至今。次日,武陵公安分局在没有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对我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对我实施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武陵公安分局第000211号处罚裁决,返还摩托车并赔偿经济损失5949.4元和精神损失10000元。原告提交了邱文高及旁观群众易游军、朱传国的证词作为其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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