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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露身体要受治安处罚
www.110.com 2010-07-20 16:39

 一位年近七旬的老汉在福建省建瓯站候车室候车时当众裸露身体,被建瓯站公安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成为《处罚法》实施以来因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受到处罚的人。

  建瓯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刘鑫在建瓯站售票厅值勤时,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孩匆匆跑到他面前,面红耳赤地说:"楼上候车室有个老汉不正经。"刘鑫仔细询问才知事情原委。

  原来,这个女孩和另一个女孩在楼上候车时,一个老汉先在她们周围转悠,接着坐在她们对面,盯着她们看。见两个女孩都没理他,老汉突然拉开裤子拉链露出私处。两个女孩吓得赶紧报警。在她们的指认下,刘鑫将尚未逃离现场的老汉带回派出所。经审查,这名年近七旬、姓吴的老汉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瓯站公安派出所对吴老汉处以行政拘留5天。

  建瓯站公安派出所教导员刘刚说,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未对裸露身体的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这位老汉是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该所处理的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第一人。郑鸿海;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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