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被临时宣布延期开庭的ST九州(000653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日前意外搁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 驳回原告起诉。据了解,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有条件受理此类案件后,首例在立案后因前置程序条件不完备而导致起诉被驳回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据该案被告之一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蓝永标律师介绍,厦门市中院在民事裁定书中就裁定依据作出如下说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 日内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送达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权或者诉权。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全部送达当事人,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置程序条件,应予驳回。厦门市中院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蓝永标律师介绍,该案被告中有5位ST 九州原董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没有合法送达,有的由ST九州代为送达但因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签收,有的则拒绝签收,因此处罚决定书没有生效,股民告ST九州案的前置程序条件不完备。厦门市中院的法官介绍说,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生效,必须合法送达所有被处罚人,并且所有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都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ST九州案的原告被驳回起诉,原因并不复杂,这里有两方面的教训可供此类案件借鉴:一是在此类案件受理有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以更为稳妥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送达被处罚人。合法送达的方式可以是当面签收、挂号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二是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可以对生效行政处罚和未生效行政处罚区别对待,先审理原告对行政处罚已生效的被告的诉讼请求,暂不审理原告对行政处罚尚未完全生效的被告的诉求。当然,法院还需考量这两种情况的被告之间,是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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