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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进步:保障公民权规范警察权
www.110.com 2010-07-20 16:5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处罚法》。这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刚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他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法律也在尊重保护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也做了诸多努力,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立法主旨是保障人权

  引人注目的是,法律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过程中,常委会委员和受邀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过去多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警察权力过大,主要矛盾是如何严格按照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来平衡警察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审稿曾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提出,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为此,二审稿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对二审稿的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会委员提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规定不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法律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曾规定,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行政拘留处罚对一个人的身心影响相当大,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体现重在教育的精神。他们建议,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适当适用这一规定。法律最终增加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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