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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这个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www.110.com 2010-07-20 16:56

问:张某某被当地派出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0元。证据是一盘以红外线成像的录像机所录取的他与一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整个过程以及该卖淫女的供词。但是他本人坚决否认有过此事,请问:该派出所做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公安机关要确认谁有嫖娼行为,只能在发生该行为当时当场抓住才行,而录像上所反映的那个男子只是与张某某相象,不能证明就是张某某。而卖淫女是看了该录像后才指认张某某是嫖客的。因此,该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不足的,应该撤销该决定。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对于你所提出的观点,我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据此,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清事实,有确凿的证据,如果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凿的,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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