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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国际互联网备案登记的治安案件
www.110.com 2010-07-20 16:55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互联网备案登记的治安案件
1.概念与形态
本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的技术特点是使用国际互联网的电信系统,通信十分方便。目前,从互联网的广度、应用性和操作的简便性方面看,国际互联网在国际上已日趋成熟。因此,它的安全性更引人关注,必须加以严格控制。一个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后,如果它又与国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则有可能使整个网络向国际网络开放,没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信息外泄和受到来自国际的攻击是十分严重的。与国际联网一定要有良好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为了加强管理,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向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有关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职责。
我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实行备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信C1998)001)文件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经营性)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单位开通或扩充国际出入口通道,应当到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办理有关信道开通或扩充手续,并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最后,还要按照《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丫条的规定:“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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