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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公交遭挑衅 下车被打索赔偿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导言:今年腊八的晚上,23岁的朱某下班搭乘公交回家时,不仅在公交车上遭同车乘客于某的无故挑衅,下车后还被其尾随并被打伤,气愤之下,朱某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近一万元。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赔偿朱某医疗费等共计21612.49元。

  朱某诉称:其下班乘坐某路公交车回家时,于某喝酒后也乘坐了该路公交车,途中,于某借着酒劲无端向其挑衅。到站下车后,于某还对朱某进行尾随,并进行辱骂殴打,还撕毁了其外衣,致其受伤。当天,朱某到北京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右肩、右手、骶骨部软组织损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朱某认为:于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伤害,虽然他已接受治安行政处罚,但其也应对自己进行民事赔偿。

  于某辨称:朱某所述纠纷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属实,但其叙述的经过不属实。在公交车上是朱某先对其进行挑衅的,随后她下车时还故意踩了我的脚,因此才跟她下车打的她。而且我已经受到了治安行政处罚,不应当再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于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发生摩擦,本应理智处理矛盾,但由于双方不理智,导致纠纷扩大,于某未克制自己的情绪,在朱某下车后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其受伤。故依法判决于某赔偿朱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2161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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