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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友为名他暴力胁迫3女子卖淫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导言: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吉林省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城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3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6月25日,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人民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5月初,薛某某采取引诱、威胁等手段,以交友为名,先后将任某(女,15岁,无业)、刘某(女,学生)带到和林县盛乐经济园区,让2人在张某某(河北省人)和李某某(四川省人)经营的碧海阳光洗浴城卖淫。后来,任某和刘某趁薛某某外出时逃跑。5月10日,薛某某以带马某某(女,18岁,学生)到和林县游玩为由,强行将她拉上出租车,把她带到碧海阳光洗浴城卖淫。当晚,马某某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解救,张某某、李某某和薛某某随之落网。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俊烈: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以及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且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或者通过引见等方式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撮合介绍的行为。《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薛某某利用被害女性年少无知、轻信易骗等特点,以交友为名,诱骗被害女性甚至采用暴力手段胁迫她们到洗浴中心卖淫为其挣钱,使这些女性的身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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