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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员追车致人亡案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沉寂了半年之久的“追车致两事主死亡案”(详见本报3月5日C04版报道)昨日在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邓某及黄某的亲人将伦教街道办事处及常教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起诉对方因疏忽管理及防护职责导致两人死亡,要求共赔偿31万余元。由于庭外调解失败,本案未当庭宣判。

  昨日庭审现场,原、被告围绕事发路段是否属“消防通道”进行激烈的当庭辩论,其中被告二常教社区居委会认为事发地“断头路”属工业区消防通道,非必要建安防措施,拒不承担过错。而伦教街道办认为事发路段管辖责任不在他一方,缺席庭审,仅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原告:没看清有一条河!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1年,但在庭审现场,死者邓某的哥哥邓先生仍然十分激动,本案焦点在于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方的管理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当常教社区居委会代理律师定义事发路段为“消防通道”时,邓先生不顾法庭不得喧哗的禁令,大声质疑该说法。

  事情发生在2008年3月26日当晚8时许,邓某与黄某骑摩托车行至伦教三洪奇大桥头时,碰上伦教派出所民警带领治安员在此处设卡查车,并遭到追赶,最后慌不择路高速冲入伦教工业区永强木工机械厂外一约10米宽的污水河涌,猛烈撞击对岸堤坝身亡。

  昨日,记者前往事发路段看到,该路段路面宽8米,绿化带7米,一共有15米的距离可以供两人刹车,而河涌宽不足10米,对面路段也有一条同等长宽的道路。据邓先生介绍,死者邓某驾驶的是女装摩托车,“要提速到多少才能冲到对岸撞上堤坝呢?肯定没看清有一条河!”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原、被告也围绕事发环境进行激烈辩论。

  辩论焦点:是否是消防通道

  被告认为,邓某、黄某拐入的是没有指示牌的消防通道,并不属于公共道路通行,不是机动车通道,而国家未能明确规定消防通道必须安装路灯。而两死者应可以借助摩托车大灯的灯光分辨前面是河涌而不是道路。之所以会发生惨剧是由于两人未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且驾驶摩托车属于被盗车辆,因此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由该两人承担。

  对此,原告方几次示意反对,并数次请被告方举证说明该路段属“消防通道”,“事发路段来往车辆不断,根本就是正常的通行道路!”代理人邱律师驳斥称,事发路段没有指示牌、路灯且无任何护栏,这才是造成两人致死的重要原因,“这是被告推卸责任的一个说法,极不负责任。”

  由于本案庭外调解失败,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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