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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养犬有新规 定期免疫登记挂牌禁养烈性犬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2008年10月17日08:26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发表评论 共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手机读报大中小
衢州晚报10月16日报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战略部署,如期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保持市容整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与传播,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规范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养犬实行“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禁限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市区养犬实行定期免疫、登记挂牌制度,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大狼狗、藏獒等)。

三、凡需饲养小型犬类,一户只允许饲养一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市区犬类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个人需养犬的应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登记,签订《市区养犬责任书》,经农业部门对犬类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后,发给《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挂牌饲养。

五、经免疫挂牌的犬只必须实行圈(拴)养,严禁放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禁止在每日8时至18时外出遛犬,禁止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遛犬,禁止在城区内主要街道遛犬,禁止在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内遛犬。

七、在规定时间内需携犬外出的,必须束犬链,系拴犬牌,并由成人牵领,并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和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外出时,对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九、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宠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对乱搭犬舍或经营宠物占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相关规定查处。

十二、对有狂犬病可疑症状和无人认领的流浪犬、野犬,一律由公安机关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经教育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视其为无主犬予以强制捕杀。

十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照通告规定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综合执法局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衢州市卫生局

衢州市农业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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