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文彪
重庆开县3名农民工在上海蒙冤被处劳教,后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重庆开县法院近日就3名民工提起国家赔偿一案一审判决,由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3名民工赔偿金5万余元,该赔偿金目前已经兑现。(10月17日新华网)
2007年9月13日,上海浦东新区北蔡派出所民警胡某在调查一起治安案件时,对在场农民工雷华灯进行询问,因雷华灯不予配合,双方发生拉扯、扭打。同年10月8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雷华灯与同伴肖家品、肖鹏飞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对其分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正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的,雷华灯等人妨碍公务行为违法情形,并不比《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更为严重,因而未达到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处罚条件。在雷华灯等人违法行为未达到劳动教养规定条件情形下,相关部门所以依然作出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显然是因为收容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超过一般,与此同时,作为案件当事一方的公安机关又事实上掌握着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力。在公安机关掌握劳动教养审批权力架构设置下,出现审批机关通过收容劳动教养来对其认为于己不利人员处以超越规定要求的处罚,也就并不会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
除了容易沦为公安机关对认为于己不利人员处以过重处罚的工具之外,劳动教养制度在合法性上也是值得质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规定本质上属于行政法规性质,因而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有违宪、违法之嫌。在日益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征途当中,类似劳动教养制度这样在缺乏法律依据与授权情形下长期施行的现象,理当不再无限期地继续下去。
另外,按照劳动教养相关制度规定,劳动教养对象主要是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其中“屡教不改”等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界定标准,因而容易诱发以权谋私与腐败行为。也就是说,由于劳动教养条件规定相对模糊,造成劳动教养审批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劳动教养审批又缺乏如法院审理案件一样严格的程序规定与公开性,因而导致劳动教养相关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因而容易诱发畸轻或过重处罚决定的作出与出现,不但为滋生以权谋私与腐败制造土壤,也容易导致出现司法不公,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人身自用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受到公正司法对待,是宪法与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题中之义,公民受到公正司法对待,也事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唯有每一公民包括人身自由权在内权利均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公民受到公正司法对待成为社会普遍要求与现象,社会正义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维护与实现。正因为如此,不但类似雷华灯被不公正地处以劳动教养这样的个案必须予以纠正,全面审查劳动教养制度包括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行为在内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也是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法定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实现提出的要求。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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