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动态 >
邯郸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要受双重处罚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从即日起,邯郸市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酒后驾车,除接受公安交警处罚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为建立酒后驾车治理的长效机制,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邯郸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时,除按正常程序依法处理外,还要对其身份进行确认,并将查处时间、地点、姓名、驾驶证号、车号、处罚结果等一并抄告当地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

  各级监察机关对酒后驾车的工作人员,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酒后驾车一年内被抄告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并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被抄告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累计被抄告三次以上的或因醉酒驾驶被拘留,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开脱、说情的,将同酒后驾车人员一并同等处理。而对于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多次出现酒后驾车违规问题的,对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