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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
www.110.com 2010-07-20 17:14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和《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5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汽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下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规划、布局、审批和年审。

  (三)制定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定和教学大纲、技术标准、编写统一教材,监督检查培训质量(在制定驾校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

  (四)负责对理论教员、教练员资格进行考核,核发有关证件。

  (五)负责《学员证》的发放和管理,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给《安徽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

  (六)会同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定教练车辆的车型,检验教练车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牌照和教练员驾驶证仍由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

  三、申办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安徽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凭此证向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培训。该证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四、坚持先培训后考试的原则。参加培训的学员凭《学员证》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学习驾驶证》,按要求培训合格后,持《安徽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未取得培训结业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不得考试,不得发证。

  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实行社会化,交通、公安部门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原已开办的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不得冠以交通、公安(交警)名称。交通、公安部门的在职干部不得在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任职,参与经营。

  (二)重新办理手续。

  (三)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四)企业化经营,依法纳税,按章缴费。

  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学员,做好教学管理工作,要保证教学质量,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任意发放培训结业证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罚。

  七、汽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协同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交通、公安、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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